關於匯款信息內需列明匯款人地址的通知 |
各位尊敬的客戶:
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06年11月22日,就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指引中的匯款交易資料要求,作出了一些修訂,并由2007年1月2日起生效。
根據有關修訂,香港持牌銀行在處理涉及8,000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跨境匯款時,須於匯款信息內額外列明匯款人的地址,或在不能列明地址的情況下,列明匯款人的出生日期或其所持有由政府機關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而香港金融管理局鼓勵匯款銀行盡可能在所有匯款交易的資訊中載有有關資料。
本行將按照上述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處理跨境匯款。對由於遵守這個新規定而可能會為匯款客戶帶來的不便,本行謹致以歉意。
此致
招商銀行香港分行 200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