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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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銀行”)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 客戶及其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服務及信貸便利的申請人、擔保人、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級職員及管理人員及其他與銀行訂約的個人)(下稱“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便利或要求銀行提供銀行服務時,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延續銀行信貸便利或提供銀行服務。
- 在資料當事人與銀行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銀行亦會收集到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時。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將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處理銀行服務及信貸便利的申請; II.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敘運作; III. 作信貸檢查;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確定銀行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銀行的負債款額; IX.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銀行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就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 遵守向任何具有充分司法管轄權的監管當局或執行機構作出披露的所有規定或可對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強制執行的任何法院指令(惟披露資料規定只限於該銀行集團公司代表銀行在須作出披露時所持有的資料而並非任何其他資料); XI. 使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銀行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但銀行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為第(4)段列出的用途:
I. 任何銀行集團公司、代理人、承包商、或向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和銀行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II. 任何對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銀行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公司;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IV. 資信調查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筆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 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在根據對其具約束力的任何法例、規定或法院指令下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VI. 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本行可向任何或所有上述人士披露資料,即使收受資料人的營業地點在香港境外,包括中國大陸、或隨披露後該收受資料人將在香港境外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全部或部分有關資料,本行亦可作出披露。
-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核銀行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銀行改正有關他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悉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及獲告知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是會向資信調查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的,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資料調查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要求。
- 根據條例的條款,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金鐘夏愨道十二號美國銀行中心二十一樓 電話:31188858
-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 在此通告發出的日期起,它將成為資料當事人與銀行或將與銀行訂定之所有合約、協議、信貸函、帳戶管理委託及其他約束性安排之一部分。
- 在本通知內、下列片語具有以下涵義:
[銀行集團公司] 指銀行的任何附屬公司、銀行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任何前述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其任何關連公司(即該公司的股權乃由任何前述公司持有),而為免引起混淆,包括招商銀行集團轄下各公司; [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 具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所指之相同涵義。
二零零二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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